1、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在工程进行中不断延续和增加的补充,既然是合同的补充,那根据合同法,必须经过双方或相关方(监理与设计)的认可,何为认可?签字算吗?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但在我国,盖章是认可的唯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