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视角的视同销售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不符合税法中销售货物所规定的条件,而税法在征税时却要将其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认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生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 销售代销货物;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自制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和非应税劳务等项目;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会计收入注,其他视同销售业务均确认会计收入注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是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