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含义,要从什么是“财政转移支付”说起。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规范转移支付制世悉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文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县”应运而生。
我国目前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2004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财政转移支付法草案。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该法草案起草组,于2004年7月成立,开展编印资料、调研论证、举办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等活动,草案起草大纲的拟定。
20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早返启探索前进。这一制度在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方差距,合理调节和引导地方财政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平衡发展,维护基层政权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这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离透明、规范、科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亟待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当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作委员会要抓紧财政转移支付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比较完善的《财政国库转移支付制度实施与地方政府财政经费预算审批拨付使用工作标准》已经制订出台,标志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已经纳入规范化轨道。
因此,通俗地说,“财政转移支付县”就是政府为了调陆如整全国利益平衡,给财政比较困难的划拨一部分资金,保障其发展的县。
就是这个这个地方的移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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