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普通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极低,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一般是作为鼓励性、倡导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内,存在着许多效力层级不同、名称不同、制定机关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见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别由不同的有权机关进行制定,他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对于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制定主体上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国务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各个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的各部门也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策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便属于政策文件的范畴。一般来讲,政策并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鼓励性的和引导性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按照法律效力来说,宪法最高,接下来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然后就是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内是绝对有效的,下一级的条文公约一定不能违背上一级的内容。
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应该属于行政规章,属于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有没有立法权在法学界还有争论但这是事实存在的,可以将其归结为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省级行政立法行为在本辖区内有效,他的上级行政机关也就是国务院可以撤销其立法,如果就该立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司法机关是不能认定这个立法行为有没有效的,但是可以就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的判决。
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狭义),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最低,其次地方政府规章,然后地方性法规。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