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依据:1、关于参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由上可知:参公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度;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3、对于参公的两个基本条件,第二个比较容易掌握,但第一个则非常原则,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什么,没有正式的解释。何为行政管理,也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掌握。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国家也不可能将管理微观到如此程度。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对于机构编制的管理,越往下级越紧张,有些单位在省市可能是行政机构,但到了基层,由于受到机构编制的限制,只能采取变通的处理办法搞参公甚至是事业单位。
严格的说,员工是没有执法权的,单位才有执法权,员工是代表单位行使执法权。
**执法大队是事业单位,但在编人员是公务员,有执法权的。广州成立了**执法局,本来的**事业单位都变成行政机构了。
只有具备执法类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
这个正常吧,很多事业单位都有执法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