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有两个条件标准: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要销售额到多少。 当然也有个金额是50万和80万。
他们最大的区别是就是经营方式的不同,工业以产品加工为主,商业是以直接购进销售为主。还有就是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不同。如果两者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也不同。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有两个条件标准: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工业(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商业(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如下: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
<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
<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如何确定?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要销售额到多少。 当然也有个金额是50万和80万
注册资金80万以上,可以一次性申请.或经营达80万以上产值,税务局会强制认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年销售额50万元、商业年销售额80万元),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