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2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责任
延伸: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从事了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被吊销了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此情况下,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规定这一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难辞其咎,说明管理上有重大的失职行为或者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严重的不足。例如,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疏于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进而导致出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这样的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再适合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本条之所以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目的在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认真负起管理责任,确保本企业能够守法生产经营,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法人是本单位食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