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2018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两个档次将月最低工资提高到1910元和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提高到19.1元和17.3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规定,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1元调整为19.1元;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4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4元调整为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