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如果有一方做假账,私吞钱。算不算犯法?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如果有一方做假账,私吞钱。算不算犯法?
2024-11-08 17: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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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做假帐,私吞营业款。其行为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以个人身份为公司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无意中发现卡内有990余万元,三原县男子遂将其占为己有。日前,在三原县警方配合下,唐山警方将涉嫌职务侵占的上网逃犯朱某抓获,并追回涉案赃款400余万元。

朱某是三原县安乐镇人,2000年前往河北省唐山市浦发贸易公司工作。2011年春节前,朱某所在公司老板魏某让其帮忙办一张农行银行卡,卡办好后朱某便将银行卡交给魏某,也未将此事放在心上。2011年6月,由于妹妹发生交通事故,朱某遂离职返回三原老家。

2013年5月,朱某前往三原县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告知他名下有一张银行卡,卡内有巨额钱款,但并未告知其具体数额,朱某便将此事记在心里。

2015年9月,朱某再次来到唐山市自己当初办理银行卡的农业银行,补办了一张新卡,发现卡内有990余万元人民币。遂带着银行卡返回三原老家,将卡内400万元借给其姐夫开煤场,花费30万元在老家建了两个蔬菜大棚,为妹妹交通事故打官司花掉10多万元。

2018年4月,浦发贸易公司发现卡内财物被朱某非法占有后,曾3次派人前往陕西要求朱某还钱。但朱某将剩余的400余万元转到其姐姐的银行卡内,并将自己的农行卡注销,无奈之下,该公司选择报警。

8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来到三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请求协助抓捕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上网逃犯朱某。经侦大队民警了解案情后,首先与嫌疑人户籍地安乐镇派出所取得联系,通过秘密走访了解到嫌疑人恰好躲藏在家中。

遂于当日抓获涉案逃犯朱某,并成功追回涉案赃款400余万元。目前,朱某已被河北警方押解回当地,具体案情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 男子去补办新银行卡 将公司990余万占为己有

回答(2):

做假帐,私吞营业款。其行为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职务侵占罪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3):

做假帐,私吞营业款。其行为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最低刑事立案标准为6万元。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回答(4):

算犯法,另一方搜集证据,然后可以起诉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