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受《公务员法》调节,事业编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调节,劳动合同人员(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动法》调节,在编人员与合同制人员是不同法律体系调整的对象,同一个法律体系下的才能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动法》要求的与正式人员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你想一下,在企业里因为没有编制不编制的说法,所以劳动法里指的正式人员,指的就是合同制人员,这种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劳动法》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只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才遵循这个法律,公务员不签合同,事业单位签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也不是一个体系的。所以同工同酬找不到依据和参照。
而且要不同工还不容易么,单位可以找出N个理由说你们不同工。
目前媒体其实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都是仅仅凭借一个“正式人员”“同工同酬”就判断与编制人员同工同酬,实则是不清楚法律针对的对象是什么,《劳动法》只是调整编制外的人员,其只针对合同制人员与临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待遇问题。而在编人员并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其只针对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人员与临时工之间的待遇差别。
相关案例你可以百度查找一下,看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解析,你才会懂什么是同工同酬。
所以看你要求跟谁同工同酬,如果是同样的合同制人员,那么就可以,如果是要和编制人员一样,那就不行了。
而且根据2013新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认定有3条,其中有一条是合同期不超过6个月,你都签了2年,也不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