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指哪些人?

2024-12-02 1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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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干部是指有干部身份或是有干部编制的人。一般来讲,工人是由劳动部门管理的,干部是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事员也是干部,不一定非是领导。

“党员干部”要积极工作,关心群众,而且这里的党员干部是指“党员和干部”,党员干部还有一解是“是党员的干部”,这种提法很少,常用于强调党员的什么什么事,如“党员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别是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

党员干部,指的是党政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习惯上科级干部,才会被称为领导。这一点在乡镇、县部局级分得很清楚。具体来说:乡(镇)长、书记;县级部局长、书记,都是科级干部。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体系中,正常从业人员分三种身份:

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

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

回答(2):

公职人员包括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具体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3):

干部指
国家骨干和指挥人员,也指为党从事政治、文化、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军队排以上的军政人员。
干部,为外来谐音词。最先源于法国,法文为CADRE。意为框架、军官、高级管理人员等。后来作为军队官员、社会团体和企事业首脑等含义,逐步为许多国家所通用。中国使用的“干部”一词,则源于日本。“干部”一词,其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各国并不一致。在中国,“干部”一词最早沿用时,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广泛应用了“干部”。
其狭义是指党的骨干和指挥人员;广义则指为党从事政治、文化、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军队排以上的军政人员。中国共产党获取政权以后,继续沿用、强化和扩大了这一历史概念,在国家公职人员不断发展分化的过程中,干部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司法》《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分开,原来各级各类领导人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都被《公务员法》规范为国家公务员。一般公务人员。而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都被《劳动法》规范为合同制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原来事业单位的记者、编辑、教师有的归入公务人员,有的归入技术人员。而警察、法官、税务员、工商人员被归入公务员。银行职员、文艺工作者等归入合同制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干部的概念已经进入历史。也就是说,现在依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只认岗位职务,不认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