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135个现有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2)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3)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普惠制待遇及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5)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世贸组织成员也应根据世贸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
(2)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4)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和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6)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
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
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目前中国大陆只能通过双边贸
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加入WTO后,中国大陆可以在所有的130多个成
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大陆产品在最大范围
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普惠制”又称
“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
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
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目前世界上有27个给惠国,中国大陆已从21个国家中获得了
普惠制待遇,加入WTO后将使中国大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
。除普惠制这种最重要的优惠外,在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多边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
展中国家成员的某些特殊优惠,这些优惠是单方面给予的,发展中国家无须作出对
等的回报。在新的世贸组织各条协议中也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中国大陆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
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
、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大陆实行歧视待遇,在反倾销案的处理中专横地以他
们主观选定的“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大陆出口产品倾销率的依据
,这种歧视性待遇,使中国大陆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低廉的优势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阻碍了出口的发展。目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
的、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加入WTO后, 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
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大陆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在加入WTO后,中国大陆可
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大陆的要求和关切,有利
于维护中国大陆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
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还能利用世贸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大陆
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还将得到世贸
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信息资料。此外,还可利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享有采取例外与保护措施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
(一)削减关税
关贸总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
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受阻碍的高关税”。目
前已开发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45年前的 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
方也下降到11%左右。
中国大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
中国大陆加入WTO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大陆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世贸组
织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控制在15%以下,这将使中国大陆
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
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关贸总协定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
或禁止其他缔约方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
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
中国大陆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加
入WTO后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
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
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
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1994年
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
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大陆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
为加强中国大陆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
退净一切税款。
(四)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先进科技工艺专利、名牌商标、科技文化著作及计算
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他们愿望的。
中国大陆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
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中国大陆加入WTO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将
使中国大陆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
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
(五)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中国大陆引进外资工作
有密切的关系。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
,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这些鼓励和优惠不是特定给予某一国家或地区
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
但中国大陆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
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
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在若干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造成外商很大抱怨,今后在
这方面的政策应作重大调整。此外,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
(六)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关贸总协定规定:“成员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
捐和其他费用的徵收率,关于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
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
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法规和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
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此外,世贸组织还要求成员方经常提供国内经
济贸易情况的报告,并定期接受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