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进行罚款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企业的合法做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产品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
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享受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退一步而言,用人单位也可以设定“罚则”,此类规定也起到“敲山震虎”的警示作用,但其实质却是无效的。作为理论探讨,有必要澄清事实,将法律规定分析透彻,这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是无权使用的。对员工的“罚款”来自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有人主张该“罚款”来自于企业和员工签订合同时的合意行为,即双方同意此“罚款”规定,从而合意造法。不过不管怎样,企业以“罚款”名义扣减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因为企业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遇到同样的问题,和商场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不知道怎么解决,如何维权
不合法,但是没办法。
合法!商场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