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大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大陆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台湾亲属的关系证明; 大陆申请人人事档案中记载台湾亲属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材料为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如档案中无与台湾亲属关系记载的,应有两个以上的知情人到公证处作证,证人应持相关身份证明; 在台亲属的邀请信(含信封); 在台亲属的户籍誊本; 申请人到台湾继承财产的,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台湾亲属的死亡证明及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在大陆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办理涉台亲属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办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写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如申请人与关系人系表兄弟关系,则应说明是其母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还是其父亲XXX的兄弟或姐妹XXX的子女。
需要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所有城市都可以去。
申请条件:
1、大陆地区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地区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80元;
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