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闲置的商铺房不须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的商铺则需要在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