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撤诉

2024-11-27 13:48:3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可以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扩展资料

案例:

2017年8月,黄女士与郭先生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开庭前,郭先生表示同意黄女士的离婚请求,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由于调解书制作需要一定程序,但郭先生急于赶往外地,要求随后领取调解书,便与黄女士一同先签署了送达回证。

随后,法官向黄女士送达调解书时,黄女士突然觉得庭前调解时自己太欠考虑,拒收调解书,希望能够撤回对郭先生的起诉。

郭先生认为,离婚时黄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上载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调解协议已经生效,黄女士与郭先生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黄女士无权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上载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应为调解生效日期,故原告黄女士不能撤回对郭先生的起诉。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黄女士与郭先生一同到法院领取了调解书。

参考资料来源:安阳市龙安区-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能否撤诉

回答(2):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准许李某撤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和王某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未签收调解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准许李某撤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准许李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和王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双方签字后,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其实质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故该起欠款纠纷已经审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回答(3):

如果原告担心被告反悔,则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相当于终审判决,双方需要履行,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认为没有必须继续申诉,也不担心对方反悔,被告也履行了原告所有诉求,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简单的文书手写即可,不用打印,按个手印寄给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