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和商业企业必须支付货款后才可抵扣的时限规定。对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联的认证、申报和会计处理,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凡购进货物并收到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 借: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2、凡购进货物发票抵扣联未收到的,应于月终暂估入帐,借:原材料--××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帐款 月初用红字冲回, 发票抵扣联收到后,按上述的方法进行处理。3、目前会计核算规定中没有“待扣税金”一级会计科目,因而不能采用该科目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