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

2024-10-27 22: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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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回答(2):

A为出票人,签发一张票据给B,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如果在提示承兑期内未提示承兑,那么D丧失其前手B,C的追索权(不能找B\C要钱了),但是不包括出票人,即A任然要承担票据责任,D可以向A要求付款(没有承兑,出票人为付款人,承兑后承兑人为付款人)

回答(3):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