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宫廷礼仪
男子袍衫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政治、经济高度发展,文化、艺术繁荣昌盛的时代,也是中国传统服装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唐朝时期男子普通穿着的是圆领袍衫,圆领袍衫一般为圆领、右衽,领、袖及衣襟处都有拼接边缘。文官的袍衫衣长至足裸,武官袍衫衣长略短至膝下,袖有宽窄之分。袍衫穿着很广泛,上至帝王百官下至平民百姓,居家外出礼仪宴会均可穿着。
女子褥裙服 唐朝以前中国社会的女子一直深受礼教的束缚,唐朝女子服装的改革,主要得益于当时的社会风尚改革。唐朝女子当时最时髦的打扮是:身穿襦裙服,加半臂,足登凤头丝履,头代花髻。褥裙服是衣长到腰节的超短上衣与长裙连接的一种服装,所以又称短褥裙。短褥裙上衣领口的变化是唐朝女子服装最大的改革和创新,除了有圆领、方领、斜领、直领、鸡心领外,还有袒领。最初多为宫廷宾妃、歌舞伎者穿着,出现之后,仕宦贵妇民间女子也纷纷效仿垂青。比短褥裙上衣部分稍长并单独作为一件上衣的称为衫,一般多用质地轻软的丝帛。上穿衫衣下配长裙,也是唐朝女子十分喜欢的服饰,衣闪内可不穿内衣,仅以轻纱蔽体,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在晚唐时十分流行。唐朝女子对下裳既裙的款式造型、面料选择和制作工艺也十分讲究。唐朝流行的长裙腰节提得很高,上提高度可以掩胸,并在腋下绸带系扎,类似于现代西方女子结婚礼服。唐朝女子的穿着是中国历代女子中最开放的,在中国传统服装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这套礼仪据说是周代的遗制——那是儒家礼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时代,士昏礼并不适用于普通民间。秦火以后,现存的经书不仅文本上是汉代的儒生重新编辑写定的,而且在内容上势必也在有意无意间有所发挥或者改易。汉代皇室嫁娶,大约遵行古礼。由于儒家经书在汉代广泛传授与研习,儒家礼制在士大夫知识阶层是广泛被接受的知识。因此,士昏礼在经过各自的理解和改造之后,不仅在士大夫之家逐渐推广,而且汉代一些地方官
虽然唐代官府没有对于婚姻缔结的登记制度,其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完全凭借定婚的时间序列。但是,对于婚姻缔结的限定条件,《唐律疏议》还是规定得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婚姻中类似的规定未必始于唐代,但《唐律疏议》作为现存的第一部中国完整的成文法典,使这些规定的礼法内涵更加明晰了。现在的问题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根据以上几节的讨论,我们发现,唐代婚姻礼仪并不完全根据礼法的约束!不仅结婚仪式未必是遵照《大唐开元礼》等礼仪制度的规定,即使《唐律疏议》关于不同辈分者不婚等规定也未必完全遵行不替。“不遵礼法”其实正是那个时代婚姻关系中的现实反映。这不是说没有礼法,而是由于唐太宗等开国统治者把礼教、门第和官爵等同起来,压制了旧士族为代表的礼法文化。统治集团内部旧族讲究礼法而新贵从不讲礼法到遵从礼法,这就是社会的一个变化!统治阶层讲究礼法,从而也逐渐地影响到民间遵从礼法,这也是社会的一个变化!这些变化背后所包涵的历史意义,乃是社会对于士族的社会价值观、伦理观等所谓礼法制度的认同。士族的价值观念也由此而向整个社会普及,礼法文化出现了一个扩大传播范围的历史趋势,它构成了中古社会变革的重要基本线索之一。
在唐代婚姻作为“人伦之始”和封建尊卑等级制度的基础,它的缔结往往是以儒家“阴阳尊卑”学说为依据,以宗法秩序为准则而贯穿于整个婚姻礼俗中。唐代婚姻习俗既有封建保守的一面,也有其务实开放的一面。这一特点决定了唐代婚姻习俗中在坚持传统的“男本位”原则的同时,也出现了“男到女家成婚”、“夫从妻居”婚姻生活的新格局
比较复杂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