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预申报所属期如何确定

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预申报所属期如何确定?
2024-12-04 23:51:3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生产型出口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汇总表、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在规定期间(当月出口,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申报,并且在规定期间内(出口报关离境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远期收汇除外)收齐报关单,在规定期间(出口报关离境之日起210天内,自首比出口之日起不超过2年的出口企业核销单的收齐期限为90天,含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收齐核销单,即可形成免抵退计算。对于“出口货物申报明细录入”中的“所属期标识”注意要以报关单上的出口年期为准。计算人民币免抵退税出口额采用出口当月首日的汇率。报关单和电子口岸上的出口额以美元计价。
据[2006]10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但是当期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必须在12个月审核期后才能退还出口企业。
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回答(2):

在每月申报期内,申报上月电子口岸有信息的所有出口数据(包括单证不齐、单证收齐)。

回答(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并取得提单的当月,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