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后,派出所该怎么处理?

2024-11-08 20: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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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机关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与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公平、公证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要求变更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回答(2):

轻伤结果鉴定出来后,就不归派出所管了,因为派出所只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人。对方的行为是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就是受害人,先抓紧时间治疗,痊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一,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回答(3):

  • 如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达轻伤的,则加害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至于公安机关会在多久侦查终结,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1. 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和逮捕的,则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在二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结案。但是,如果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侦查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2. 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故公安机关应该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12个月内侦查终结。《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6.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回答(4):

只要轻伤鉴定作出来,就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属于故意伤害罪,但这属于自诉案件,即诉讼才受理判决的。民事部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

回答(5):

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你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若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