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怎么做才不侵犯版权?

2024-12-04 21: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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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网站,希望借此宣传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企业网站建设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网页设计,主要是首页的设计。通常情况下,企业网站设计是由企业提供相关文本及图片资料,包括公司介绍、项目描述、主页内容、基本设计要求等,委托专业的网站制作企业设计制作网页,经专业网站制作部门设计、双方确认后形成网站功能模块和网页设计。
网页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网站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网页作品是智力创作的成果,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企业网站设计中所使用的编制网页的程序以及在设计过程中所使用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网站建设过程中,既涉及到保护自己对网页所拥有的著作权的问题,又涉及到如何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补充: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10余起涉及网页著作权的纠纷案件,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与网页制作部门因网页著作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在签订网站开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之后可能对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如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明确了网页设计按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二、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而产生的纠纷。目前网页设计企业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可视化网页开发工具软件模板(template)等来设计网页,造成了虽然两个网站网页版式设计不同,但涉嫌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网页设计企业对网页制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编写和编辑的部分成果享有著作权)。如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补充:
三、复制、抄袭他人的网页设计模式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在网页设计中复制、抄袭他人的网页设计模式,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网页著作权。例如在福建天安地产投资企划有限公司诉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旅行社、十堰迈进科技服务部“房屋超市网”网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数据、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原告主页,构成对其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四、刊登与他人网页的内容选择、编排基本相同的文章引发的纠纷。例如厦门信达公司诉汤姆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表现在每一次级页面上的文字、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或经过对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成的,原告对相关文字、图片的选择和编排行为体现出了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原告登载涉案文章的每一网页作为编辑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补充:
五、网站经营过程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站建设成功之后,网站内容的实时更新和维护也就是后台服务就成为日常性工作,而这也是网站建设中多发知识产权纠纷之处。表现在网站上提供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著作权法的作品定义)及其上传、下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回答(2):

你好,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都不算。
包括下面那个14级的看起来很厉害的样子,实际上都是不对的。
自己不论怎么使用假货都不算侵权,法律不针对损害自己的行为,使用假货侵害的是你自己的权益。(法律是这么认为的,可能你觉得别扭。)
简单来说,你自己不管怎么使用都没关系。但是你不能散播,甚至牟利。
一旦你散播、牟利了,那就侵权了。
也就是说你从网站下载,你自己不侵权,但网站是确实在侵权的。

回答(3):

你讲的这些情况都不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只要你不将下载的资料用于经营目的进行复制,只是自己阅读欣赏都不会涉及侵犯版权。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回答(4):

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14级的答案是正确的,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均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

回答(5):

只要没经他人允许盈利。是违法行为,就像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