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对方作废,进项税额转出时怎样做分录?

2024-10-27 22:04:5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首先收到货物和发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退回去: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不退回去: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对方开具正确的发票后并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回答(2):

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进项转出

重新开具时

借:应交税费-进项

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红字

扩展资料

符合进项转出的,将进项税额转到对应的科目,借记相关资产或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改变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

(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分录很简单,根据情况借记各项成本费用或资产(例如不动产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回答(3):

由于对方已作废,你要将发票退还给对方(作废要全份交税务局),所以你要将原来的分录全部冲减,等供应商重开发票,重新再做上术述分录。

回答(4):

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进项转出

重新开具时
借:应交税费-进项
 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红字

希望能帮助到你!

回答(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或者这个也做到借方,不用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