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犯法怎么判?

2024-10-31 1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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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放高利贷,不会被判刑。

高利贷,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只不过没有法律保障而已。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注意,超出部分只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已,如果借贷人愿意还高额利息,并不违法。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回答(2):

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但高利贷在讨要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单纯的高利贷并不构成犯罪,只是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讨要高利贷犯法案例:放高利贷害人亦害己 强行讨要非法拘禁领刑

2012年前半年,郭某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处借款五万元,约定月息8分,借款期限六个月,逾期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找郭某某讨要未果。2014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郭某某从湖滨区高庙乡带至三门峡市区欲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欠被告人张某某的高息贷款,因郭某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如愿。

12月5日晚,二被告人将郭某某先后带至三门峡市区一饭店、张某某家中及陕县某宾馆予以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直至12月6日15时40分许,郭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经法医学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郭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郭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性质、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放高利贷害人亦害己 强行讨要非法拘禁领刑

回答(3):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回答(4):

放高利贷,最高可以判刑五年。

回答(5):

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就是高利贷,印子钱,被法律命令禁止。违法放贷80万或者50人次以上,将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贷款业务职能是金融机构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该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