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返还吗?不返还违法吗?

2024-11-01 23: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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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不返还不一定违法: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恋爱同居期间三类常见经济纠纷:

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说,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唐惠说,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恋爱时花费分不清 分手后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回答(2):

符合赠与条件的不需要返还,不符合赠与条件的需要返还,涉及到彩礼的需要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扩展资料

案例:

刘某(男)与范某某(女)自2016年相识并且恋爱。2017年2月,范某某提出要为二人的将来打算,要求刘某将存款交由自己保管。刘某同意了,并将50000元转账给范某某,没过一周,范某某将该笔钱返还给刘某。

两人在日常相处中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不断,范某某提出要刘某继续将存款交给自己才愿意和好。为了挽回这段感情,刘某在此后陆续将积蓄转账给范某某。

这段感情最终以分手收场。爱情没了,刘某意识到自己还有钱在范某某那里,便至其家中讨要。被拒之后,刘某以范某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自己69000元。

法庭上,范某某辩称其中19000元是刘某的赠予行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头和书面承诺,说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后的一段期间,因为刘某每天去家中进行骚扰、威胁,导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丢了,所以范某某认为剩余50000元是对自己的补偿。

刘某诉请不成立,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确对19000元进行了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对19000元作为原告对被告的补偿法院不予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赠与合同

回答(3):

我们都知道,恋爱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

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

但是一旦分手了,现任变前任,这些花销就成了一种尴尬的存在,尤其是送的礼物。

那么,两个人分手后,到底应不应该和前任清算恋爱中的花销呢?

据调查,80%的人觉得,曾经爱过就不会那么做,不管以前为对方付出了多少,都是自己心甘情愿,分手后还要计较这些花销,反而看清了这段感情。

还有20%的人觉得,既然已经分手了,两个人在不再在乎彼此,算清楚以后两不相欠,各走各的路。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么,到底该怎么办?

01

分手后要清算恋爱中的花销吗?

毕老师有位同事,前阵子分手了。

在分手后没几天,他收到了前女友寄来的一大包包裹。

他愤愤不平地说:“这是我们恋爱以来,我送给她的所有礼物。我们分手了,她竟然把这些东西全部打包寄给我,真是让我无语了。”

我就问他:“这些东西是你要求的?还是她自己的主意?”

他瞪了我一眼,说:“我是疯了吗?我怎么可能要求她把我送她的东西还给我?那我成什么了?我不知道她这是唱的哪一出,真是烦死了。分手已经让我很痛苦了,现在又玩这套,我真的不知道该说她

什么好。都分手了,为什么就不知道尊重人?寄给我这些东西算什么?”

他越说越生气,最后掏出手机给前任打了电话。

前任说因为不想欠他,说完就把电话挂了。

最后同事抱起那包包裹,找了个就近的垃圾桶,整个丢了进去,还删掉了所有与她有关的联系方式。

分手后,清算一切的行为,有时候非但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伤了对方的心。

俗话说,钱债易了,情债难偿。

一段感情结束后,并不是还了对方送你的东西就能够将彼此的情债一笔勾销。

爱情发生的时候,就是如此啊。

因为知道你的好,因为喜欢你,所以才愿意给你更多的好,这也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感情付出。

一段感情,双方都是在付出,哪能够算得那么的清楚呢?

对方给你的这些物质,可你也付出了爱,也付出了时间。

一段感情中,很多东西本来就是无法真正的算清的。

情意不能等值,也不需要等值。

回答(4):

男女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应当依据具体性质区别分析,如属于支付彩礼的应当按条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回答(5):

分手后男方要回给女方的钱,这点不犯法,但是通常恋爱期间给的财物都属于赠予,是自觉自愿的,还不还要看对方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