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税遗留问题

2024-12-04 17:10:0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农业税遗留问题:
  1、土地纠纷增多。
  免征农业税后,我市出现了农民“要地热”。由此引发了许多土地纠纷。主要由于:一是在落实承包责任制之后出生的人口按“等轮子”的办法没有得到承包地;二是结婚迁入的人员没有得到承包地;三是结婚迁出之后,由于对方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比南川市早而在对方没有得到承包地;四是以前由于全家外出没有人耕种土地,又无法联系上而导致土地撂荒之后,农业社将其承包地落实给另外的农户承包;五是农户之间相互换地耕种,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一方以土地使用证或经营权证落实给自己的为依据要求换回来;六是在征收农业税时,觉得种地没有效益,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农业社而没有形成书面依据,现在又要求还给原来的承包地;七是在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时候被拐卖出去的人员,由于长时间无音信,农业社已经将其承包地调整给其他人承包,现在又被解救回来了,要求农业社返还承包地或者重新划给其承包地。然而,农业社已经把已有的耕地全部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根本没有土地来满足这些农户经营承包地的要求,致使矛盾日益加剧,有的甚至大动干戈,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2、农业税及统筹提留遗留问题急需解决。
  到目前为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还有欠交的农业税及乡(镇)统筹费和村提留款;部分乡村干部为了完成当时的上交农业税及乡(镇)统筹费,在没有对农户收齐的情况下,自己出钱垫交或以个人名义在银行(信用社)贷款上交,而在免征农业税之后,要收回这部分垫支的钱就成了非常困难的事。并且,原来的村干部由于工作需要,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没有再任职,常常去找现任的村干部闹着要回以前垫支的款项,而现在的村集体没有资金来偿还这部分债务,这样,就出现了新、旧村干部之间的矛盾,随着这种垫支款项不能偿还的时间的推移,这种矛盾日益加深,致使村干部在落实工作时,有垫支款项的前任村干部和他们唱“对台戏”,导致部分农民也跟着前任村干部起哄,影响了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
 3、农村公益事业较以前更难开展。
  农村税费改革时,明确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进行,然而现时的情况是“一事一议”根本没有办法实施,让农民投工投劳也不现实。客观上讲,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无法让在家的人投工投劳;而出资更是没法实施,主要是在家劳动的基本是老弱、妇女,既没有钱来出资,也没有办法去议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造成农村公益事业的开展完全靠各级财政的投入才能得以实施,致使公益设施严重滞后,制约着农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用农税来调整利益关系而修建的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出现新的问题。
  落实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各地根据实际,修建了一些乡村道路和引水渠等公益设施。而这些工程都是在没有免征农业税的时候形成的,实施工程时占用的耕地,没有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户用土地进行调整平衡,采取的是在下达农业税任务的时候以少交或不交农业税来调平。免征农业税后,被占用耕地的农户,要求退还或补齐被占用的耕地;而农业社根本没有未承包的耕地来补给这些农户,采取每户抽出一部分承包地来补给这些农户也不现实。一是农户都不愿划出承包地;二是每户划出一部分承包地太零碎,原被占地的农户也不愿意耕种这样零碎的土地。然而,他们整天找农业社要地也得不到解决和落实,形成新的矛盾,也影响了这些公益设施的正常维修,致使有的已经破旧不堪,无法使用。从而,使已有的公益设施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5、农民参与社会事业的意识淡漠。
  免征农业税后,乡镇及村的干部与农民的联系更加松散,农民对村社集体事业关心得更少,与乡镇和村干部的交流也更少了,使农民参与社会的意识更加淡漠。客观上形成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顾去找钱”,长此以往,会使农民把相关政策置于脑后,对村社集体失去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6、乡镇及村社的运转更加困难。
  我市多数乡镇的财政税收以前主要靠农业税,工商税收很少;免征农业税后,财政收入的渠道更窄小,而转移支付由于种种原因,到位的时间也滞后,乡镇在转移支付没到位时的运转处于较为艰难的境地。
  7、乡村债务化解的难度加大。
  债务有的是以前兴建公益事业形成,有的是垫支上交款项形成,有的是兴办企业形成,有的是下欠村干部的误工补助,有的是下欠原任村干部的退职费及误工补助形成。免征农业税后村级没有收入来源,造成债务无从化解。

回答(2):

国家免除农业税之后,
一些以前拖欠农业税的村民也不必要补交所欠的税款

但是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有些地方你不把以前的欠款交齐 他就不给你发各种补助 或者直接从补助中扣除你所欠款

这显然是不和法律规定的, 但是还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因为这类农业税免除后的遗留问题
农业税免除后一些村的债务出现问题,以前每年本来应该是镇政府履行的收农业税的义务,都让各个村自行收缴,而且一定要全额完成,于是一些村委在小部分困难村民没有上缴农业税的情况下,为了完成镇里的任务,自行外借款额补足农业税的完全上缴,且年复一年。然而,国家免除农业税之后,一些以前拖欠农业税的村民也不必要补交所欠的税款,镇里也不过问,可是,村委不能再去要求村民把没有了交上的税补交,于是村里债务上出现危机,以前用于补农业税缺口的所借资金无处讨要,镇里由于免了农业税,经费也紧张,对于村里的因农业税问题外借的资金不闻不问,事不关己,可苦了一些村委的干部,资金无处申诉,难道要这些勤勤恳恳为国家收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村里干部自己负担这笔资金吗?难道要这些人自己去负担农业税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吗?因为村委是一个自治组织,村委借款补农业税缺口都是凭村委兼个人信誉去借款的,不可能欠债不还吧!!其中还存在不同现象,如果在免农业税当口刚好换界的村就情况更复杂了,新村委不认前村委的帐,对前任负债一慨不理,镇政府的一点补偿款也留作己用,没有换界的村委只有从镇政府里的补偿一点点还!
这些情况在基层农村都很普遍!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