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影响训练和生活的轻微畸形是不会退兵的。因为退兵对部队、对武装部、对个人都没好处。主要是对武装部没好处,他们要承担责任的,同时他们收了人家的钱,不给人家办事,那岂不是找骂吗?如果部队要退兵,武装部的人会想方设法劝说部队或者造假也不让退兵。去年本人就碰到一个青海来的兵,从公安网上发现他不是青海人,在青海没户口,而他的身份证号也在公安网上标明已经吊销。结果问询武装部负责人,武装部极力掩饰,给了一个手机号,说是派出所某某警官的,手机是私人物品,根本无法证明对方是否是警官,也无法确定是从派出所打来的。政审干部坚决要求他们提供身份信息,他们慌了,跑到部队驻地做工作,极力掩饰。最后结果不得而知,但说明武装部是想方设法弥补他们的漏洞的。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03年9月1日〔2003〕1号)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你看符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