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护师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例如,98年聘为主管护师,2005年临床专科毕业,工作已28年,能报考副主任护师。满足条件1。副主任护师是护理人员的高级职称,是介于主管护师和主任护师之间的护理职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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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本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出色的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是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技术骨干,并在省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市、州护理学会担任常务理事;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五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或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任主编,不含副主编)。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标准。
业绩与成果在副主任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著作或译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
(2)在国际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
(4)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省(等级内额定人员);
(6)任本、专科生通用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4万字以上);
(7)在护理工作中为开拓性贡献者,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副主任护师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护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所以,98年聘为主管护师,2005年临床专科毕业,工作已28年,能报考副主任护师。满足条件1。
副主任护师是护理人员的高级职称,是介于主管护师和主任护师之间的护理职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副主任护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