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赴台人员可通过我任何一个开放口岸赴台。
定居每年有6000人的配额限制 也就是拿到台湾身份证!!!!! 大陆配偶(大陆新娘)长期居留满二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者,由大陆配偶(台湾配偶陪同)亲自向移民署申请定居。 定居办理目前大概要5-6个月的审理期间 注:定居申请需缴附大陆地区除籍证明及共同生活户父母、配偶及本人财力证明(97年7月起合计414720元存款或每月收入34560元以上) 注:新国籍法规定归化国籍时需要考本国语言(大陆籍取得证明不必考)与本国宪法(未来可能会实施)。 注意:向移民署申请定居后取得定居证后,携带移民署通知申请之办理户籍登记之公文及户口名簿, 印章与相片二张, 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初设户籍,设籍后领取台湾身分证,可办理护照与台胞证, 记得申请户籍誊本连同台湾身分证影本与大陆身分证向大陆办理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注销户籍证明,取得户籍注销证明或将户口本向公证处办理注销户籍公证书并寄回一份,凭向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后向移民署办理注销大陆户籍(须在三个月内)。
1 跟台湾人结婚 可申请来台
2 有公司聘请你来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