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规条例不用我说,你随便百度就能查到。
我觉得你朋友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觉得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虑:
第一,这种行为发生在争吵时,而不是事先预谋的。
第二,你朋友的行为应该更趋近于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的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你朋友并没有使公交车毁坏或倾覆。
第三,这个行为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比较小。
所以我觉得应该会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积极认错,主动赔偿会有更好的效果。
如果仅仅是你说的情况,而没有其他情节,在实践中我认为不宜按照犯罪来评价,至少从我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刑法。考虑几点:
1、行为上毕竟是刹车,而不是加速行驶。
2、仅仅造成一人擦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情节已经构成公共安全危害罪。如果善后及时主动,认错积极,或许只会教育一下。情况虽然不严重,量刑会看认罪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