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以上的描述无法说明幼儿园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仍然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