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那些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政策制度
2024-11-10 22: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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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卖人擅自处分房屋侵害了共有人权利为由主张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是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为登记权利人与他人共有的除外。

参考资料:二手房交易-百度百科

回答(2):

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拓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回答(3):

因为篇幅的关系,关于房地产法律部分就不一一列出了。所有国家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这个网址上找到。(含各地政府房地产市场相关规定)

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

金融政策

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98.05.09)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 1996.02.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9.12.01)

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北京市政府199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权籍管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7.05.09)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设部 1992.04.21)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3.12.17)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1991.01.01)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 1991.01.01)

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 1997.04.2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04.01)

其它法规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1992.01.01)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01.01)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 1996.03.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6.05.30)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5/13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2002/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4/07/0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7/05/09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95/07/31

回答(4):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

回答(5):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补充:应交纳的税费及费率:

契税: 新证价格*1.5%

印花税:新证价格*0.1%(买卖双方各付一半)

交易见证费:关外每平方6元,关内好象是每平方3元

查档费:50元

贴花税:5元

营业税:新证价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