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可以开具伤残鉴定的委托书,但是鉴定结果不一定有效,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取决于鉴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资格,当事人应向相关部门核实鉴定机构的资质
法律分析
需要到交警队开伤残鉴定委托书,其他都不需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评得上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车祸导致伤残的,在结束治疗后,伤残者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大队申请开出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是向法院起诉后,再申请做伤残鉴定。车祸伤残鉴定标准一共有十级。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一般由伤者先自行鉴定,双方协商确定鉴定委托书的出具。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自行鉴定的结果不服,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此时由人民法院开具鉴定委托书。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应在出院后申请伤残鉴定,计算赔偿数额。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对于交警队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有关内容,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六个月,也有的是三个月,也有的规定一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一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警大队可以开具伤残鉴定的委托书,但是鉴定结果不一定有效,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取决于鉴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资格,当事人应向相关部门核实鉴定机构的资质,避免耽误追溯时间
通常情况是公安局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交警大队只负责划分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