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用益物权的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
扩展资料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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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益物权是以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为目的。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 选。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依法获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B不选。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一种物权种类,明显不是用益物权。
C选。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典权的规定。我国传统上所称的典权指得是不动产典权,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依据传统典权发展的现状而未列入新物权法。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对此学术上也有争议。
D选。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都属于用益物权。所以应选。
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也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较为典型和常见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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