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他规费以及罚没物品。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照、证、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附则
1。本守则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2。本守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党组织负责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各负其责,抓好主管部门、单位和人员对本守则的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的组织和领导班子抓好本守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本守则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本守则的情况,应列为各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对违反本守则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平交易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法的规定
为了保证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反腐败、廉洁自律的要求以及《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和违章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立案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处罚决定按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处罚执行完整无误。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实行内部制约机制。公开工作职责,权限、办案制度等。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后,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外部监督。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罚三分离,办案人员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案件评查制,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回访制,岗位轮换制等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罚没、扣留财物管理制度。
四、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2.不准在管理对象单位报销费用。
3.不准损坏和占用管理对象的财物。
4.不准擅自检查、扣留和动用管理对象的财物。
5.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礼金、礼品、宴请或应邀参加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6.不准粗暴对待管理对象。
7.不准违反规定处理或购买罚没物资。.
8.不准担任管理对象单位的顾问,或以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分红派息等收取报酬。
各级公平交易部门要建立健全廉政勤政目标管理领导责任制,对领导不力、违反规定及不廉洁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公平交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抵制和排除影响公平执法的各种干扰行为。对公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工作有困难时,要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廉政防范工作的经验,对违反本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调离公平交易部门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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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有关奖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处罚种类:
1、经济处罚为:扣发奖金。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在发照、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的;
2.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的;
3.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收受财物的;
4.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的;
5.对管理对象故意进行刁难、随意罚没的;
6.随意提高或降低、减免收费标准的;
7.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入权力股分取红利的;
8.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及市场管理费和各项规费的;
9.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干扰正常办案的;
10.包庇、纵容违法分子或参与违法活动的;
11.有其他方面不廉洁行为必须实行处罚的。
四、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扣发奖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罚。
五、实施处罚时,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对经济违纪的,除责令退回财物外,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奖惩规定办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的协管员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应予以辞退或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七、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主管行政领导建议党组织按照违反党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活动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五大管理职能
十四项管理原则是:
1.劳动分工;
2.权力与责任;
3.纪律;
4.统一指挥;
5.统一领导;
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7.人员的报酬;
8.集中;
9.等级制度;
10.秩序;
11.公平;
12.人员的稳定;
13.首创精神;
14.人员的团结
你问什么管理,行政管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