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为重大事故;因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为特大事故;因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个比一个大!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1]
区别就是数量伤亡的多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