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是()

2024-11-29 07: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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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ofapplicationof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oflaw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称“国际私法规范”(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而被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causae或applicablelaw)结构  冲突规范本身具有很特殊的结构,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构成。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冲突规范的三部分结构。
  (一)范围(categories),又称连结对象(objectofcomrection),是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般指冲突规范前面的部分。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中“不动产”法律关系和“侵权依侵权所在地法”中的“侵权”法律关系都是冲突规范的范围。由于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故冲突规范“范围”种类繁多,其中最常见的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行为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二)系属,是指明冲突规范所涉及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它一般是冲突规范后面的部分。例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中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
  因为范围不是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涉外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以,与此相适应,系属也有它特定的含义,是针对上述特殊性,在内国法与有关外国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从法律适用上对范围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出一个应适用的法律。而这个适用法律的指定,在规范形态上一般是通过一定的标志来实现的。
  在国际私法术语中就把这个标志称为“连结点”(pointofcontact)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factor)。具体而言,连结点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6条规定:“离婚依其原因事实发生时丈夫之本国法。”这条冲突规范,就是依离婚原因或事实发生时丈夫之国籍作为确定适用法律的根据的。在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形式上看,连结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作用;第二,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
  为了更好的理解连结点,我们对连结点作一简要分类:首先,连结点可以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前者是指客观实在的标志,主要有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的选择”,这一连结点的主要作为确定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根据。其次,连结点还可分为静态连结点(constantpointofcontact)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pointofcontact)。前者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行为地等,由于其不变,故便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营业地,动产所在地等,一方面加强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在长期的实践中,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逐渐固定起来,形成了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公式化而成为固定的系属,使它适合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常见的系属公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属人法(lexpersonalis),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作为其属人法,大有取代住所地的趋势。其实,采用国籍作为连结点的国家有一些在近年也以出现松动迹象,开始在某些方面兼用或改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住地法,以使立法更符合实际需要,也可以说这是属人法方面本国法原则与住所地法原则的一种调和。
  (2)物之所在地法(lexreisetae或lexlocisitus),这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在空间上所位于的国家的法律,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lexlociactus),指作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所在地法律,它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起初主要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后来也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lexfori),指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5)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voluntatis),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其适用民事关系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基本上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近些年来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等领域也被采用。
  (6)最密切联系地法,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个系属公式,在合同领域采用比较多,一些国家把它用于侵权行为和家庭关系等方面。
  (三)关联词,它从语法结构上将“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有的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只含范围和系属两部分。“但是关联词是冲突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它,范围和系属只不过是毫无联系的两个概念,当它将两者联系起来时,冲突规范才成其为冲突规范。例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的‘适用’就是关联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