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

2024-11-30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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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1、在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以内。2、符合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有土地指标。5、在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项目须上会审议通过。6、符合环评、安监等要求。
(二)办理流程:
1、镇驻地的建设项目及乡、村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划拨土地的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让土地的办理“两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乡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
3、取得以上规划审批手续后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4、规划放线: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5、规划验线: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6、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
7、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相关部门(如土地、设计、施工、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取得以上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三)建设项目规划各种证件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适用范围: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镇驻地规划区内及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1)、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乡镇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对于经营性商业、房地产开发性居住、工业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和乡、村庄国有土地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管线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镇、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工程规划放线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6、工程规划验线
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并提供放线记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村庄内农民自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线。
7、《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适用范围: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放验线记录、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审核,重点从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层数及高度、遮荫影响、建筑使用性质、造型及色彩、停车位等几方面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出规划容积率但对城市及乡镇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建设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补交相关规费后进行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8、《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镇规划区内。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因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清理场地并复原后归还用地,有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临时建设一般为: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在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2)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和租赁。
(3)、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乡镇建设需要应当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有关主管部门拆除该临时建设设施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9、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
(1)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