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3)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
(4) 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指的是 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指的是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