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3.1.3条的条文说明部分“表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对储存物品进行了举例。其中对“丙类物品”举例如下: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
的柴油,糖醛,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
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
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类似冷库、电气、中药材、织物、谷物等库房在商场、学校、食堂、餐馆等民用建筑内是很常见的。因此判定,民用建筑内可以设“丙类库房”。
顺便说一句:规范条文虽有疏漏之处,不同规范之间也难免有矛盾的地方,但有些问题确实可以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考据严谨固然可取,但舟剑毕竟不能刻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