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没有“兵法”,只有《兵役法》。在现行的《兵役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不属于《兵役法》所调整的范围。
二、对于父母的义务与权利、子女的义务与权利在《婚姻法》中进行了规定。
三、这样的规定,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上升到了法律(法定)责任义务与权利。使之受法律的规范与调整。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说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呗。对抚养权,扶养权,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