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件不超过23公斤,超过23公斤,但小于32公斤的,每件收取25美元手续费,大约相当于200人民币。经济舱旅客每件托运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 158 厘米 ( 62 英寸 ),两件行李三边之总和不得超过 273 厘米 (107 英寸 )。
国际航班托运行李要求:
乘坐国际航班,手提行李的总重量以7公斤(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重量限制规定)为限,每件行李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包括: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 爆炸物品类;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 毒害品; 腐蚀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菜刀、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 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酒类(1公斤且包装完好)岩穗。
乘机旅客可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包括: 发胶、衣领净1瓶(350ml); 摩丝、光亮剂1瓶(350ml); 香水500ml; 杀虫剂1瓶(350ml); 空气清新剂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5只 安全火柴5盒。 以上所有累计不超过1000ml或1公斤。
每位旅客还可最多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带上机。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药品、带有婴儿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大量现金)、汇票磨悄、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整、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完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收运。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旅客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行李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瞎枣渣民币8000元;行李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