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法院起诉的证据吗?

2024-11-29 1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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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作为证据。

《最高拦清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2020年5月1日后,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毁或为法律证据出示给法院。

并且,纤衡伍因为前几天刚好是2020年5月1日,腾讯新闻头条对其进行了重点报导,如下图所示。

题主你可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作为与律师交流的材料,也可由律师决定是否提交给法院。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及如何打印出来的详细说明,可以看看下面的视频演示:

回答(2):

回答(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桐搜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旦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模轮培,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回答(4):

可以,但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 对方当事人自认。

  2.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 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

  3. 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备余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

  4. 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孙咐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

  5. 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6.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

  7. 音像、电子证据,是指以磁带、光仿凯滚盘、胶片或者电子芯片等储存的信息,记述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证据,审判人员可以酌情排除:

  1. 如果采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伤害或者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并且这种伤害或者影响将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

  2. 与已有证据明显重复,为采纳该证据所进行的举证和质证活动将不必要地浪费诉讼资源、拖延审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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