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