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主体 。
政府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必须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不构成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