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缺陷责任期和最低保修期限的区别?

2024-11-22 08: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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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工程缺陷责任期和最低保修期限二者的区别是: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

5、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修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缺陷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两者有所不同。承担了缺陷责任并不能免除保修责任,同时,承担缺陷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保修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三、最低保修期限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遵守法定最低期限。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扩展资料:

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对该竣工工程负责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时间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承包人在保修期中的任务是:

(1)完成在发给工程竣工证书时尚留有的遗留工作; (2)完成工程在工程业主使用中、保修期内所发现的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进行修理、修改、重建、校正和修复。使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状态移交给业主。

参考资料:缺陷责任期 百度百科

回答(2):

二者的区别是:

  1. 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2. 质量保修期一般要大于缺陷责任期,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主要是通过保修、维修来体现;缺陷责任主要是通过扣除预留的质保金来体现。因此,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到期后返还或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而质量保修期内则不存在预留质保金的问题;

  3.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修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缺陷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两者有所不同。承担了缺陷责任并不能免除保修责任,同时,承担缺陷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保修责任。

拓展资料:

二者的联系: 

  1. 缺陷责任期包含于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属于质量保修期的一个时间段; 

  2. 除少数专业工程质量保修期有特别规定外(比如城市道路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通常情况下两者都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两者的主要内容都是承包人对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

参考资料:缺陷责任期 百度百科

回答(3):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而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通过上文对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其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不过从一个角度,即利益,来考虑,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

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常来讲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而我们在日常的一些小项目工程中,常常将缺陷责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拟定中混用,或许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不过这对我们进行大的工程来说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的。当然对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过在用词的时候应该准确,至少作为拟定合同的己方应该明白其代表的含义。

回答(4):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回答(5):

通常来说,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亦应该承担保修义务。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仍在法定最低保修期或者换约定的保修期履行保修义务。

首先,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缺陷责任期一般是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次,二者的意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发包人颁发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但是承包人仍然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无需再承担保修义务。

最后,二者期限内处理缺陷的程序不同;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先确认缺陷的责任方,再对缺陷进行处理。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强制的修复义务,因此承包人应先行处理,之后再明确缺陷的责任方,明确修复费用的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