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侵权引起的工伤死亡怎么赔偿?是只赔差额还是双重赔偿,河北省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11-18 02: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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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来说,要看受伤赔偿的性质,属于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走工伤赔偿,是按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这样处理的话,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介入,相对而言,成本低一些。
  如果走人身损害赔偿的话,那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责任人(根据案情确定是只有第三方还是第三方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同样,也有法定的赔偿标准。这种途径相对麻烦,因为要找第三方的责任,走法律途径的话,只能去法院,劳动部门无权介入。
  无论要求什么性质的赔偿,都只能要求一次(因为用人单位赔偿完你的工伤之后,也有权找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没有“双重赔偿”的概念,不支持也不反对这种情况。想要获得双重赔偿,那就看你自己的本事了,国家和法律不是你的后盾。

回答(2):

【第三人造成 工伤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民事)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因工出差或者调动工作赴任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五、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各种劳动,出了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
六、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者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七、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八、在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敌对分子或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九、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十、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十一、职工参加本企业体育比赛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十二、企业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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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侵权和工伤是可以竞合的,除了重合部分仅赔付一次以外,其余的都是按照相应规定来赔偿。工伤部分有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