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怎样申请慢性病医疗保险

2024-12-02 1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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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患重症慢性病,由个人或亲属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

办理程序:

1、受理。

2、费用审核:

(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3、办理所需携带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4、等待报销款发放。

回答(2):

第一、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可以申请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第二、1、门诊慢性病范围
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性);
②、原发性高血压病(限50周岁以上人群);
③、糖尿病(限合并以下慢性并发症者:微小血管病变、糖尿病脑病、肾病、糖尿病坏足及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的)。
2、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3、申报审批程序: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T报告单、冠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协管员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并将人员名单逐级反馈给参保居民。
4、就医程序: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城镇居民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治疗用药须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具大处方或使用范围外的药品。
5、费用结算: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6月底,将认定享受待遇当年度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慢性病补助费用予以支付。

回答(3):

  患有25种慢性病之列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社居委领取并如实填写《慢性病就诊卡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病历、化验及检查报告单等,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慢性病就诊卡》。
  参保居民自领取《慢性病就诊卡》之日起,凭该卡可享受规定的门诊补助待遇;未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当地社居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可一并领取并如实填写《慢性病就诊卡申请表》,最终也需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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