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公司到2013年6月26日还没有跟我续签合同,我能申请哪些赔偿

2025-01-06 00:48:5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1. 您原来的合同已经履行完,如果辞职你将有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如果你因单位拖欠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上诉两个月经济补偿外,还有半个月的工资作为新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13年5月17日到6月26日的双倍工资

  3. 如果单位开除您,那要看开除的理由才能确定你有什么待遇


以上意见由四二三公益律师团成员提供,如果满意请采纳,如有不明可追问或者加入我团答疑群,由群里的律师根据您的案情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为您提供公益服务。
谢谢!

回答(2):

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次月开始,你都是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

 

所以,多做几个月,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你懂的。

 

《劳动合同法》82条。

回答(3):

自行离开,单位需要支付你的工资,单位开除,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个月。

回答(4):

自己离开,没有补偿款的吧。如果是拖欠你工资,你得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审查后给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