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迁出登记:
迁入户□:由本人或亲属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证,凭迁移证和准签证第三联及其他入户证明,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迁出户□:由本人或亲属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州内户口迁移:应持有关证明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移居手续,然后到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变更入户手续。其中,因随亲属居住需办理州内移居的,凭本人单位证明和户口簿;因住址变更或分房需办理卅内移居的,凭房产证明、单位证明和户口簿:因结婚迁移者凭结婚证、户口簿和配偶户口簿;由华侨、港澳台同胞购买商品楼给内地亲人居住,并己办理入户手续的居民,现又购新房居住的凭新房产证和户口簿。凡办理州内移居的,均需向迁入地派出所交一寸免冠相片2张,并交纳工本费。未成年人的户口必须随同父母户口,不准以任何借口办理州内移居和单独立户。
申请落户:
延边卅内常住户口的居民,凡申请亲属落户的,持本人常住户口薄及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申请落户审批表》,填写后送到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加注意见,盖章后送派出所调查、审核。
派出所受理《申请入户审批表》后,由户籍内勤复核交由主管户籍工作的领导审批,派出所统一上送分局审批后报各县、市公安局批准。由公安局户籍科通知申请人交验户口簿、粮簿、复核审批、待各县、市公安局签发准迁后,申请人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粮食供应关系。
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和《粮食转移证》到派出所办理,经核对申请表、准迁证、粮食转移证,四者相符的给予办理落户。
下列户口办理程序向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咨询:
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材料;办理"非转非"户口所需材料;转学人员落户办理程序;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军转干部落户办理程序;复员、退肆猛伍军人落户办理程序;因公(私)出国(境)回国(境)人员落户办理程序;回国留学人员落户办理程序。
户籍项目变更: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户主或本人凭变更或更正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审查属实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变更或更正。
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未成年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暂住人口管理:
申领暂住证:
外驻机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招聘雇请的合同工、临时工、己批准在州内暂住半年以上的经商、劳务等人员,以及按规定申请《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在进入卅内之日起 l个月内,由暂住人员的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后,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并加盖印章的《暂住人员登记表》、暂住人口管理费和流出地证明卡,暂住人员照片4张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州内居民雇请的保姆和随亲属生活的老人申领《暂住证》,须出具其原籍镇以上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局申领《暂住证》。
州外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夫妻均在州内工作,并持有效《暂住证》,其满 18周岁的子女,需要随父母暂住在州内生活的,可以申领《暂住证》。不属于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子女,不予以裂坦桥办理。
少年儿童申领《暂住证》,由各县市公安局受理。凭其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并交验父母双信雀方或母亲一方的有效《暂住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发给《暂住证》。年满16周岁以上的应单独签发《暂住证》;不满16周岁的,可偕在其父亲或母亲的《暂住证》内。签发《暂住证》的有效期,不得逾其父亲或母亲的《暂住证》有效期。
购买商品楼的暂住人员,凭购买商品楼的暂住户口簿,到各县、市房产公司办理申领暂住证手续,由各县、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签发《暂住证》。
申报暂住户□:
在州内居留3天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居留满3天以前持居民身份证和进入我州的有效证件,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关,申报登记暂住户口,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后,发给暂住人员户口登记凭证。
被单位招用或个人雇佣的暂住人员,暂住户口登记由雇主申报。末被雇佣的暂住人员中,暂住在出租屋者,由出租屋业主或其代理人申报,暂住在州内常住户口居民家中者,由户主或暂住者本人申报;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员,办理住宿登记。
境外同胞申领 《居住证》:
可以